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,要保人身故,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問題

首先先解釋一下,保險必須視為一份契約,保險契約的成立---【要保人】、【被保險人】、【受益人】、【保險單條款】。(其實還有一個【繳款人】可以另行指定)

【要保人】 就是簽訂這份保險的人,【要保人】主要的權益是確定保險契約內容,一旦變更【要保人】,該新【要保人】就可以有權利變更保險契約內容,更改指定【受益人】....等等。(所以【要保人】的角色很重要)

最簡單的狀況就是【要保人】與【被保險人】是同一個人,然後指定【受益人】,這大概沒什麼問題。

【要保人】與【被保險人】不同,發生於什麼狀況? 比如 : 父母替小孩保險,丈夫替妻子保險等等。這會不會發生所謂的道德風險? 【要保人】企圖替某人保險,為了領保險金,這是屬於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的範圍,我們姑且不管,但只要保險公司一旦承保,就必須履約,照著保險條款執行。而且【要保人】通常會同時為【受益人】。

既然【要保人】的角色這麼重要,要變更【要保人】其實也相對麻煩,如果【要保人】還活著,簡單,【要保人】去保險公司簽文件申請即可,同時為了要保障【被保險人】的權益,可能還需要【被保險人】的同意書。【要保人】若身故,必須由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在場簽文件,推派一人為新【要保人】。

可是當【要保人】身故,保險契約有所謂的生存保險金,簡單講就是【被保險人】還活著,【受益人】可以滿期領錢 ( 可能兩年、三年、五年不一定,也可能每年領,要看保險契約),【要保人】同時為【受益人】就會有問題了。以保險公司立場會覺得那麼你趕快去變更【要保人】就沒事了,可是我前面說過變更【要保人】是相對比較麻煩。那麼【受益人】是誰? 是否要去變更【受益人】?  這就必須要查【保險單條款】,這很重要,連保險業務員其實都根本不懂你的保險條款是什麼,甚至他們查了也不懂怎麼解釋,很多都是亂講一通,因為他們也不是律師,不懂法律。

以新X人壽的條款我查到 【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】第二十五條,

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,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。

本契約如未指定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已死亡者,其生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具領。



答案出來了,簡單講就是要保人身故,被保險人可以依條款去領生存保險金,自己的錢自己領,這部分就跟什麼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什麼 又或者 是否為要保人的遺產無關,其實事情根本很簡單,只是保險業務員都是豬腦袋,又害怕承擔責任不敢幫客戶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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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麼我又查一下另一家南X人壽的保險條款,第二十八條【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】,

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,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,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。


南X人壽的條款比較不同,他沒有明確的寫【要保人】與【被保險人】不同的狀況要怎麼處理,但既然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,而被保險人還活者當然也是為本契約的受益人,不會是法定繼承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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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一萬步來想,條款第一條,保險契約的構成就開宗明義地講,

本契約的解釋,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;如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。


答案再度出現,如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。可是保險公司通常只會作有利保險公司的解釋,這可能是保險業務員的專業性不足,又或者是怕承擔責任等等,就有可能會侵害到保戶的權益。又或者保戶自己本身不懂,只聽信業務員一張嘴,不懂查條款。


所以,所以,我慶幸我有讀書,讀書還是有一點用處的....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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